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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精密(嘉兴)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制度 

 

1  目的 

确保从生产源头到危险废物处理末端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2  适应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内全体职员、运输方、处理方及相关外来人员。

3  职责范围

3.1 对公司内意外情况,发现意外的第一线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或直接反映给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2 对公司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由造成意外的相关部门或在管理办公室配合下采取应急措施。

3.3 对于意外情况,相关部门或管理办公室都要向总经理汇报。

3.4 对于意外情况较为严重时,董事长应为紧急处理的总协调人,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和上级环保部门。

3.5 管理办公室应将本预案告知运输方。

3.6 对一般意外情况由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情况严重时由应急组织负责处理。

4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由董事长领导下的危险固废事故应急处理组,应急组下成立专业应急队。成员如下: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组  员: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

专业应急队:董事长、总经理、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

5  应急工作程序

5.1 紧急情况

5.1.1 厂内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1.2 厂外乱投放。

5.1.3 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1.4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规定处置污染环境的现象。

5.2 应急措施

5.2.1 厂区内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2.1.1 由于危险废物代表潜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险废物乱堆乱放,均有可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发现意外的第一线人员应及时报知本部分负责人或管理办公室。

5.2.1.2 对乱堆乱放的现象,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危废仓库。

5.2.1.3 事后由管理办公室写出调查报告,上报总经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5.2.2 危险废物在厂外乱投放

5.2.2.1 由于危险废物代表潜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险废物乱堆乱放,均有可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须报知本部分负责人或管理办公室。

5.2.2.2 对乱投放的现象,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指定的场所。

5.2.2.3 管理办公室写出调查报告,上报总经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5.2.2.4 对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现象,由公司向周围居民发出告知书,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和上级环保部门。

5.2.2.5 对已经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反映情况人员进行笔录,包括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反映的具体情况,并上报总经理;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现象,其首先要安排相关部门清理回收污染物,再查明原因进行整改。

5.2.2.6 管理办公室需两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污染情况描述、与本公司的关联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先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查后上报董事长。

5.2.2.7 重大污染事故由总经理及时上报董事长和上级环保部门。

5.2.2.8 在上级环保部门及董事长的指导下,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2.9 对事故因素能消除的应该消除,由管理办公室协调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联合处理。

5.2.2.10 对污染事故需要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由管理办公室同相关方协商处理,处理协议经总经理审查后上报董事长。

5.2.3 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3.1 运输人员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处理控制抛洒、泄漏,并对抛洒、泄漏的废物进行清理回收;情况严重时需立即通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针对性措施。

5.2.3.2 管理办公室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向董事长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

5.2.3.3 总经理对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4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规定处置污染环境的事故

5.2.4.1 同接收固体废物单位按协议办理,应接收单位要求需要配合的,由管理办公室配合处理。

5.2.4.2 事后由管理办公室、接收单位同受污染的相关方协商处理。管理办公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再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4.3 对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由总经理及时上报董事长和上级环保部门。

6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

15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6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附则

7.1本制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