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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精密(嘉兴)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C)、毒性(T)、易燃性(I)、反应性(R)和感染性(In)五大危险特性,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2、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5、对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的车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厂区内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将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和悬挂。

7、危险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联系人、日期和重量,然后送入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办理入库手续。

8、在存放期内,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巡查和维护。

9、危险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单程序向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公司进行处置。

10、相关记录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1、本制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